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民终924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桂平,住广州市天河区。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萝岗万达广场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组织机构代码07461082–1。
法定代表人:丁本锡,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庞勇智,广东智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覃文志,广东智洋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李桂平因与被上诉人广州萝岗万达广场有限公司(简称萝岗万达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2016)粤0112民初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及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精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在诉讼中主张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或者民事行为的效力与人民法院根据案件事实作出的认定不一致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行使释明权,告知当事人可以变更诉讼请求。李桂平向原审法院提起本案诉讼请求确认李桂平与萝岗万达公司双方签订的《商品房认购协议》无效,而原审经过审查认为双方签订的《商品房认购协议》有效,与李桂平主张的《商品房认购协议》的效力不一致,但原审法院没有向李桂平依法行使释明权,告知其可以变更诉讼请求,属于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的规定,本院依法将本案发回原审法院重审。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2016)粤0112民初7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预收的案件受理费1081元,由本院退回给上诉人李桂平。
审 判 长 吴国庆
代理
审判员 姚伟华
代理
审判员 余 盾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 记 员 胡 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