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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222民初1845号

马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阳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7
公开日期
2016-11-10
所属地区
阳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马某,陈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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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阳新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鄂0222民初1845号

原告:马某,女。

被告:陈某,男。

原告马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某、被告陈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马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与被告离婚;2、婚生子、女归被告抚养,如果婚生女抚养权被告不要,也可以归原告。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10年2月4日经政府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女一子。后由于性格不合,被告经常使用家庭暴力,双方为家庭琐事经常发生争吵,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原告遂起诉来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陈某辩称,被告没有对原告使用家庭暴力,只是夫妻之间正常的争吵推搡。双方经常为教育小孩的问题发生争吵,不是什么原则性的问题。故被告不同意离婚。本院

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对于当事人没有争议的事实:原、被告于2009年经人介绍后相识,2010年2月4日经政府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陈某甲(2011年2月27日出生)、一女陈某乙(2016年3月26日出生),婚初感情较好,后因原、被告在孩子教育理念产生分歧,生活琐事上发生争吵等导致婚姻感情出现裂痕,本院予以确认。原告主张被告使用家庭暴力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没有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本院不予认定。

本院认为,原、被告是合法夫妻,婚后育有一子一女,彼此之间有充分的了解和深厚的感情基础,虽然在共同生活中存在一些矛盾,但也属正常现象,夫妻之间应懂得以互谅互让、相互包容的态度解决分歧矛盾,以共同守护婚姻关系。且原、被告生育的一子一女尚且年幼,需要来自完整家庭、来自父母双方的共同抚养、教育为宜。本案原、被��的婚姻出现问题,主要系彼此缺乏包容理解和有效沟通所致,夫妻感情并未达到完全破裂的程度。只要双方加强沟通和交流,互相体谅,仍有和好的可能。原告未能提供证明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证据,被告当庭明确表示不愿意离婚。综上所述,对原告马某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不准许原告马某与被告陈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马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红玲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姜 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