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322执1466号申请执行人江苏沛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地址沛县。法定代表人董谋,该××董事长。被执行人谢新红,居民。被执行人葛红林,居民。被执行人葛青林,居民。被执行人谢新良,居民。被执行人张永,居民。被执行人周洪军,居民。被执行人吕沛田,居民。被执行人周洪喜,居民。江苏沛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谢新红、葛红林、葛青林、谢新良、张永、周洪军、吕沛田、周洪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江苏省沛县公证处于2015年12月3日作出(2015)徐沛证执字第148号执行证书,内容:“被申请执行人为谢新红、葛红林、葛青林、谢新良、张永、周洪军、吕沛田、周洪喜,执行标的为:贷款本金人民币肆拾伍万元整、利息人民币壹拾伍万壹仟捌佰玖拾元贰角陆分。”该执行证书生效后,谢新红、葛红林、葛青林、谢新良、张永、周洪军、吕沛田、周洪喜未按规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江苏沛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谢新红、葛红林、葛青林、谢新良、张永、周洪军、吕沛田、周洪喜的银行存款,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查询了被执行人的工商、车辆、土地、车辆等信息,亦未找到可供执行财产信息;申请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认为,江苏沛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谢新红、葛红林、葛青林、谢新良、张永、周洪军、吕沛田、周洪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虽经本院穷尽执行措施,仍未能有效执结,被执行人谢新红、葛红林、葛青林、谢新良、张永、周洪军、吕沛田、周洪喜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本案应予终结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孙德荣执行员 侯明光执行员 王为景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郝朋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