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003民初1272号
原告:荆州市吉舜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荆州区景明观路。
法定代表人:方文才。
委托代理人:姚明超,湖北博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芳。本院在审理原告荆州市吉舜物业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李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荆州市吉舜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荆州市吉舜物业发展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荆州市吉舜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原告荆州市吉舜物业发展有限公司自愿负担。
审判员 刘 钢二0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黄薇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