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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727执70号

于某与郑某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7
公开日期
2018-06-24
所属地区
阳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于某,郑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阳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727执70号申请执行人于某,男,1964年5月2日出生,住所地阳原县,联系方式。被执行人郑某,女,1971年12月17日出生,住所地阳原县,联系方式。于某申请郑某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一案,阳原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727民初29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于某于2016-4-7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土地使用权登记、房产所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现如今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都无法联系,该案中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阳原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727民初29号中止执行。若中止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曹晓云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师晓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