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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筑民一终字第405号

喻祥九与卢刚莉、贵阳市白云区艳山红镇高山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7
公开日期
2016-11-03
所属地区
贵州省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当事人
喻祥九,卢刚莉,贵阳市白云区艳山红镇高山村民委员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筑民一终字第40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喻祥九。委托代理人李樾,贵州公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力,贵州公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卢刚莉。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贵阳市白云区艳山红镇高山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艳山红镇高山村。法定代表人付子英,该村委会主任。委托代理人唐仲尼,贵州贵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孔雯,贵州贵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喻祥九与被上诉人卢刚莉、贵阳市白云区艳山红镇高山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5日作出(2014)白民初字第1099号民事判决,上诉人喻祥九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5日作出(2014)白民初字第1099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5821元,退还上诉人喻祥九。

审 判 长  甘 炫

审 判 员  田 勇

代理

审判员  邱翠雪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 记 员  陶海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