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筑民一终字第40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喻祥九。委托代理人李樾,贵州公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力,贵州公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卢刚莉。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贵阳市白云区艳山红镇高山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艳山红镇高山村。法定代表人付子英,该村委会主任。委托代理人唐仲尼,贵州贵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孔雯,贵州贵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喻祥九与被上诉人卢刚莉、贵阳市白云区艳山红镇高山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5日作出(2014)白民初字第1099号民事判决,上诉人喻祥九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5日作出(2014)白民初字第1099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5821元,退还上诉人喻祥九。
审 判 长 甘 炫
审 判 员 田 勇
代理
审判员 邱翠雪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 记 员 陶海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