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粤0703民初4283号

广东康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林向华、何元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7
公开日期
2016-10-19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广东康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林向华,何元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原文数据中有部分字符已损坏,显示为“�”。本站不对损坏字符作推测修改,请以法院公开的原始文书为准。

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703民初4283号

原告:广东康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中山。

法定代表人:练均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霍俊,广东金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林向华,男,住江门市江海区。

被告:何元超,女,住江门市新会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康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林向华、何元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没有违反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许原告广东康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50元,减半收取225元,由原告广东康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邱启杰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容丽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