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703民初4283号
原告:广东康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中山。
法定代表人:练均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霍俊,广东金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林向华,男,住江门市江海区。
被告:何元超,女,住江门市新会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康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林向华、何元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没有违反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许原告广东康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50元,减半收取225元,由原告广东康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邱启杰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容丽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