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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长执字第00127号之一

山西维思可达天然饮业有限公司与沁县钛白粉厂合同纠纷申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7
公开日期
2016-12-31
所属地区
山西省长治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7)长执字第00127号之一山西维思可达天然饮业有限公司与沁县钛白粉厂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07)长民初字第03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沁县钛白粉厂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山西维思可达天然饮业有限公司于2007年10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被执行人已被吊销营业执照,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沁县钛白粉厂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山西维思可达天然饮业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沁县钛白粉厂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山西维思可达天然饮业有限公司可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建平

审判员  李晋星

审判员  申志勇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张国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