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503民初1221号
原告:张某某。
被告:牛某某。
被告:高某某。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牛某某、被告高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1日立案。
原告张某某于2016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6元,减半收取28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审判员 孟凡梅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魏 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