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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503民初1221号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牛某某、被告高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7
公开日期
2016-09-27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张某某,牛某某,高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503民初1221号

原告:张某某。

被告:牛某某。

被告:高某某。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牛某某、被告高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1日立案。

原告张某某于2016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6元,减半收取28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审判员  孟凡梅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魏 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