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528民初1405号
原告:刘华明,男,1968年1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作超,新宁县崀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刘伦楚,男,1962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宁县。
原告刘华明与被告刘伦楚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4日立案。
原告刘华明于2016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华明与被告刘伦楚已达成调解协议,现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华明撤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刘华明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陈松柏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代理
书记员 刘 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