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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528民初1405号

刘华明与刘伦楚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宁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7
公开日期
2016-10-17
所属地区
新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当事人
刘华明,刘伦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528民初1405号

原告:刘华明,男,1968年1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作超,新宁县崀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刘伦楚,男,1962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宁县。

原告刘华明与被告刘伦楚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4日立案。

原告刘华明于2016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华明与被告刘伦楚已达成调解协议,现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华明撤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刘华明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陈松柏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代理

书记员  刘 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