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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12执2482号

本院刑事审判庭与李云峭追缴违法所得2016执2482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7
公开日期
2016-12-08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本院刑事审判庭,李云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112执2482号

申请执行人:本院刑事审判庭。

被执行人:李云峭,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栾城县。本院移送执行李云峭罚金纠纷一案,(2015)穗中法刑二终字第00554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李云峭应向本院支付违法所得人民币25万元。本院刑事庭移送执行,本院于2016年8月19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申报财产及自动履行生效裁判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同时,依法调查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及房产登记情况,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

本院认为,因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应予中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112执248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彭建军

审判员  刘学洁

审判员  刘 鑫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龙婷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