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112执2482号
申请执行人:本院刑事审判庭。
被执行人:李云峭,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栾城县。本院移送执行李云峭罚金纠纷一案,(2015)穗中法刑二终字第00554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李云峭应向本院支付违法所得人民币25万元。本院刑事庭移送执行,本院于2016年8月19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申报财产及自动履行生效裁判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同时,依法调查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及房产登记情况,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
本院认为,因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应予中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112执248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彭建军
审判员 刘学洁
审判员 刘 鑫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龙婷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