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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7101执416号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草市支行与成都市南都家具有限责任公司、成都市顺盈家具有限公司、成都龙台家具有限公司、顾远刚、黄丽娟、魏云光、戴向前公证债权文书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铁路运输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7
公开日期
2016-12-23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草市支行,成都市南都家具有限责任公司,成都市顺盈家具有限公司,成都龙台家具有限公司,顾远刚,黄丽娟,魏云光,戴向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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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铁路运输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7101执416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草市支行。

法定代表人:胡兆春。

被执行人:成都市南都家具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魏云光。

被执行人:成都市顺盈家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纯彬。

被执行人:成都龙台家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汶龙。

被执行人:顾远刚。

被执行人:黄丽娟。

被执行人:魏云光。

被执行人:戴向前。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草市支行与成都市南都家具有限责任公司、成都市���盈家具有限公司、成都龙台家具有限公司、顾远刚、黄丽娟、魏云光、戴向前公证债权文书一案,本院依据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川高法函(2014)422号文件的规定,以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草市支行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成都市蜀都公证处(2015)川成蜀证内经字第85702、85703、85704、86343号《公证书》、(2016)川成蜀证执字第311号《执行证书》向本院提交的申请执行书,于2016年9月1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被执行人成都市南都家具有限责任公司、成都市顺盈家具有限公司、成都龙台家具有限公司、顾远刚、黄丽娟、魏云光、戴向前向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草市支行支付欠款人���币9657086.29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成都市南都家具有限责任公司、成都市顺盈家具有限公司、成都龙台家具有限公司、顾远刚、黄丽娟、魏云光、戴向前的银行存款;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成都市南都家具有限责任公司、成都市顺盈家具有限公司、成都龙台家具有限公司、顾远刚、黄丽娟、魏云光、戴向前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查封、冻结、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成都市南都家具有限责任公司、成都市顺盈家具有限公司、成都龙台家具有限公司、顾远刚、黄丽娟、魏云光、戴向前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额度为9732771.29人民币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唐大成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尹仁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