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15民初2647号本院于2016年8月17日对原告南京平能电力自动化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润海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6)苏0115民初2647号民事判决书中,内容上有遗漏,应予补充,现
裁定如下:该判决书中第4页正数第1行增加内容为:“本案应收案件受理费4692元,由被告江苏润海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史俊杰
代理
审判员 赵 猛
人民陪审员 董尔成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 记 员 孙 杨 来自:
原告南京平能电力自动化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润海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15民初2647号本院于2016年8月17日对原告南京平能电力自动化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润海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6)苏0115民初2647号民事判决书中,内容上有遗漏,应予补充,现
裁定如下:该判决书中第4页正数第1行增加内容为:“本案应收案件受理费4692元,由被告江苏润海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史俊杰
代理
审判员 赵 猛
人民陪审员 董尔成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 记 员 孙 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