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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812执360号

杨芳、杨某某与仇贵蓉保管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7
公开日期
2017-01-23
所属地区
广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杨芳,杨某某,仇贵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C} 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川0812执360号 申请执行人杨芳,女,生于1995年9月13日,汉族,广元市朝天区人,住广元市朝天区。 申请执行人杨某某,男,生于2000年8月1日,汉族,广元市朝天区人,住广元市朝天区。 被执行人仇贵蓉,女,生于1974年10月6日,汉族,广元市朝天区人,住广元市朝天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芳、杨某某与被执行人仇贵蓉保管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仇贵蓉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法院(2016)川0812民初43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侯 倩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纪肖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