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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4民终1807号

珠海经济特区白莲实业发展总公司与珠海市德冠贸易有限公司、珠海市顺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7
公开日期
2016-11-21
所属地区
广东省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珠海经济特区白莲实业发展总公司,珠海市德冠贸易有限公司,珠海市顺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4民终1807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珠海经济特区白莲实业发展总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拱北官村。组织机构代码:279590027。

法定代表人:江镜耀,董事长。

被

上诉人(一审被告):珠海市德冠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唐家湾镇情侣北路399号凤凰山一号79栋二层C区。组织机构代码:66502923-8。

法定代表人:欧润尧。

被

上诉人(一审被告):珠海市顺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情侣北路399号60栋101房三楼。

法定代表人:江波。

上诉人珠海经济特区白莲实业发展总公司与被上诉人珠海市德冠贸易有限公司、珠海市顺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2015)珠香法民三初字第6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上诉人珠海经济特区白莲实业发展总公司没有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且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珠海经济特区白莲实业发展总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贾和平

审判员  周 萍

审判员  乌云利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杨紫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