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粤0606执10536号

廖凤琼、游恒伟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7
公开日期
2017-08-03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廖凤琼,游恒伟,陈丽芳,莫儒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606执10536号申请执行人廖凤琼,女,1945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申请执行人游恒伟,男,1944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陈丽芳,女,汉族,1959年10月10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被执行人莫儒就,男,壮族,1955年5月10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粤0606民初162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陈丽芳、莫儒就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01423.85元(含执行费5833.85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等额收入;或查封、扣押、变卖、拍卖被执行人等额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石升高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谢长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