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606执10536号申请执行人廖凤琼,女,1945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申请执行人游恒伟,男,1944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陈丽芳,女,汉族,1959年10月10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被执行人莫儒就,男,壮族,1955年5月10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粤0606民初162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陈丽芳、莫儒就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01423.85元(含执行费5833.85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等额收入;或查封、扣押、变卖、拍卖被执行人等额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石升高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谢长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