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秦皇岛北戴河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392民初93号之二
原告:孙占霞。
被告:肖景远。
被告:王凤联。
原告孙占霞诉被告肖景远、王凤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4日作出(2016)冀0392民初93号民事裁定,对担保人李呈珍提供的银行存单(户名:李呈珍,账号:50×××35,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黎南关分理处)予以冻结20万元。现该案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担保人李呈珍提供的银行存单(户名:李呈珍,账号:50×××35,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黎南关分理处)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张 涛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代
书记员 赵晶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