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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392民初93号之二

孙占霞与肖景远、王凤联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秦皇岛北戴河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7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孙占霞,肖景远,王凤联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秦皇岛北戴河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392民初93号之二

原告:孙占霞。

被告:肖景远。

被告:王凤联。

原告孙占霞诉被告肖景远、王凤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4日作出(2016)冀0392民初93号民事裁定,对担保人李呈珍提供的银行存单(户名:李呈珍,账号:50×××35,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黎南关分理处)予以冻结20万元。现该案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担保人李呈珍提供的银行存单(户名:李呈珍,账号:50×××35,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黎南关分理处)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张 涛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代

书记员  赵晶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