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民初1076号原告河南华美联创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会轩,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刚,河南华美联创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员工。被告罗云飞,男,1988年9月23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高郡瞳,北京济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河南华美联创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诉被告罗云飞咨询管理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106年7月13日立案。
原告河南华美联创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5日以双方正在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华美联创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所提申请属于自主处分自��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河南华美联创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河南华美联创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龚 磊
审 判 员 刘泽军
代理
审判员 张 蕾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 记 员 张 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