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303民初702号
原告:南充中龙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国勇,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唐正学,男,1973年8月6日出生,土家族,住四川省宣汉县。
被告:颜修兵,女,1974年2月26日出生,土家族,住四川省宣汉县。
被告:熊相中,男,1969年4月20日出生,土家族,住四川省宣汉县。
被告:唐均,男,1976年8月20日出生,土家族,住四川省宣汉县。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的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充中龙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诉讼费2191.50(减半收取)由原告南充中龙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长 冯小东
审判员 任 恋
审判员 欧阳勤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李 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