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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303民初702号

南充中龙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与唐正学、颜修兵、熊相中、唐均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7
公开日期
2017-01-17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南充中龙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唐正学,颜修兵,熊相中,唐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303民初702号

原告:南充中龙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国勇,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唐正学,男,1973年8月6日出生,土家族,住四川省宣汉县。

被告:颜修兵,女,1974年2月26日出生,土家族,住四川省宣汉县。

被告:熊相中,男,1969年4月20日出生,土家族,住四川省宣汉县。

被告:唐均,男,1976年8月20日出生,土家族,住四川省宣汉县。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的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充中龙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诉讼费2191.50(减半收取)由原告南充中龙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长  冯小东

审判员  任 恋

审判员  欧阳勤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李 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