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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9刑更560号

罗家准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7
公开日期
2016-11-25
所属地区
广东省茂名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罗家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9刑更560号罪犯罗家准,男,1993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廉江市,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茂名监狱服刑。广东省廉江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2日作出(2015)湛廉法刑初字第24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罗家准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判决生效后,于2015年10月8日交付执行。刑期执行至2016年10月5日。执行机关广东省茂名监狱因罪犯罗家准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8月9日提出减刑二个月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罗家准在服刑考核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得嘉奖6次,2016年6月获得表扬。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罗家准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综合该犯服刑期间的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罗家准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二十七天(刑期执行至2016年9月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欧卫慧

审 判 员  张 虹

代理

审判员  杨春辉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 记 员  邓夕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