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524执196号申请执行人商城县人民法院。
法定代表人:李振。被执行人王德祥,曾用名王青山,男,1991年11月10日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商城县人民法院与被执行人王德祥抢劫罪罚金刑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王德祥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和财产线索,且自愿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立案执行的(2015)商刑初字第238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传国
审判员 余小舟
审判员 吴功明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王修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