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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621执890号

吕朋波与吉林珂海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通知书

法院
抚松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7
公开日期
2017-03-06
所属地区
抚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6)吉0621执890号申请执行人吕朋波依据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2015)抚民二初字第87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8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吉林珂海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给付工程款179,410.80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3,000.00元。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费2,636.16元,由被执行人吉林珂海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承担(给付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本案执行完毕。特此告知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