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6)吉0621执890号申请执行人吕朋波依据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2015)抚民二初字第87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8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吉林珂海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给付工程款179,410.80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3,000.00元。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费2,636.16元,由被执行人吉林珂海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承担(给付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本案执行完毕。特此告知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