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02民初3923号
原告:何欣,女,1989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灞桥区。
被告:陕西新佳模特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尚德路红会巷3号。
法定代表人:赵钊,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彦松,男,1978年8月3日出生,汉族,该公司法务,住西安市雁塔区。
原告何欣诉被告陕西新佳模特经纪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日立案。2016年9月7日原告何欣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何欣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何欣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殷薇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 记 员 穆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