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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02民初3923号

原告何欣与被告陕西新佳模特经纪有限公司演出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7
公开日期
2016-12-27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何欣,陕西新佳模特经纪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02民初3923号

原告:何欣,女,1989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灞桥区。

被告:陕西新佳模特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尚德路红会巷3号。

法定代表人:赵钊,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彦松,男,1978年8月3日出生,汉族,该公司法务,住西安市雁塔区。

原告何欣诉被告陕西新佳模特经纪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日立案。2016年9月7日原告何欣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何欣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何欣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殷薇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 记 员  穆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