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182民初2694号
原告:朱桂英,女,农民,住安徽省明光市。
原告:李永华,男,农民,住安徽省明光市。两原告共同
委托代理人:胡学仕,明光市明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阚绪龙,男,农民,住安徽省明光市。
被告:蚌埠市安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金康小区2号楼11-14门面(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78308932X6。
法定代表人:李刚,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淮河路643号东福弘业大厦8楼。
负责人:夏文,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桂英、李永华诉被告阚绪龙、蚌埠市安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华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桂英、李永华于2016年9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蚌埠市安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朱桂英、李永华撤回对蚌埠市安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的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朱桂英、李永华撤回对被告蚌埠市安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钱 军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岳露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