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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735民初1008号

叶国远与邓铭亮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7
公开日期
2017-04-13
所属地区
石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叶国远,邓铭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石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735民初1008号原告叶国远,男,1957年9月6日生,汉族,住赣州市章贡区。被告邓铭亮,男,1984年3月1日生,汉族,住石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叶国远诉被告邓铭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现以原、被告对所欠款项已结清为由,申请法院要求撤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已将欠款付清给了原告,纠纷已解决,原告申请撤诉,不违背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叶国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赖林发承担(被告已给付原告)。

审判员  陈宙华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黄宗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