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石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735民初1008号原告叶国远,男,1957年9月6日生,汉族,住赣州市章贡区。被告邓铭亮,男,1984年3月1日生,汉族,住石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叶国远诉被告邓铭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现以原、被告对所欠款项已结清为由,申请法院要求撤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已将欠款付清给了原告,纠纷已解决,原告申请撤诉,不违背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叶国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赖林发承担(被告已给付原告)。
审判员 陈宙华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黄宗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