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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新执字第320号之一

刘治明与关国文、卢建年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7
公开日期
2016-12-21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治明,关国文,卢建年,赖细芬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新执字第32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刘治明,男,1984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龙达水泵厂)。被执行人关国文,男,1962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被执行人卢建年,男,1979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龙岩市新罗区。被执行人赖细芬,女,1980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龙岩市新罗区。申请执行人刘治明与被执行人关国文、卢建年、赖细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龙新民初字第146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借款本金1000000元及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届满后,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该案属系列案件,被执行人关国文在龙岩市新罗区龙门镇朝前新业采石场的征用补偿款已在本院(2015)龙新执字第2425号执行案件中依法冻结,所有系列案件的申请执行人可待征用补偿到位后参与分配。被执行人卢建年所有的坐落于龙岩市新罗区东肖镇龙腾南路10号(中瑞尚城限价商品房)1幢809室已在本案中被本院依法查封,待该房产具备办理权属证书条件后拍卖处置。本院已依法采取了向有关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在银行的存款、向公安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车辆信息等财产调查措施,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2015)龙新执字第320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随时向本院举报或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郑 冬 伟

审判员 谢   安

审判员 蓝 大 川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黄敏(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