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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6民初7871号

任国生诉许峰、沈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7
公开日期
2016-10-31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任国生,许峰,沈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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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6民初7871号

原告:任国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跃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东伦。

被告:许峰。

被告:沈娟。本院在审理原告任国生诉被告许峰、沈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8月5日立案,原告任国生于2016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于法有据,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原告任国生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周欢林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喻 丽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