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6民初7871号
原告:任国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跃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东伦。
被告:许峰。
被告:沈娟。本院在审理原告任国生诉被告许峰、沈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8月5日立案,原告任国生于2016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于法有据,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原告任国生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周欢林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喻 丽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