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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铁执字第887-1号

孙玉芹与陈建国、刘永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铁力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7
公开日期
2016-09-29
所属地区
铁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孙玉芹,陈建国,刘永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铁力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铁执字第887-1号申请执行人孙玉芹,女,1959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退休工人。被执行人陈建国,男,1970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被执行人刘永柱,男,1972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申请执行人孙玉芹与被执行人陈建国、刘永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铁力市人民法院(2015)铁民初字第49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申请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该案暂无法执行,申请人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铁力市人民法院(2015)铁民初字第49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兆涛

代理

审判员  薛万志

代理

审判员  赵 利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 记 员  刘海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