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02执437号申请执行人张某,无业。被执行人贺某某。被执行人赵某某。张某与贺某某、赵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鼓楼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鼓民初字第0084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法律文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6年3月14日立案执行。本院在立案受理时即向申请执行人发出可供执行财产状况举证表、申请执行人告知书、风险告知书;立案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令、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告知书,要求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并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未向本院申报可供执行的财产,亦未按执行令确定的期限主动履行义务。执行过程中,经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经多次传唤,被执行人均未到庭。2016年9月7日,申请执行人以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为由,申请终结执行。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法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4)鼓民初字第00846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黄锦成执行员 朱恒胜执行员 尹 航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贾承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