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181民初1997号
原告:朱崇正,男,1959年11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章丘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继亮,男,1967年1月10日出生,章丘翔宇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住章丘市。
被告:王廷强,男,1963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章丘市。
被告:孙雷,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章丘市。
原告朱崇正与被告王廷强、孙雷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3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向诸当事人送达了举证通知书,指定举证期限为当事人收到本院案件受理通知书或应诉通知书的次日起至第一次开庭庭审调查结束前。本院于2016年9月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朱崇正委托诉讼代理人韩继亮、被告王廷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孙雷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朱崇正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偿还欠款8460元及利息。事实与理由:2011年春天,原告在被告承揽的官庄伊莱特办公楼、实验楼工地从事零活工程作业。截至2013年1月28日,尚欠原告工程款8460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还。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向法院起诉。
被告王廷强辩称,我是职务行为。被告孙雷在本案审理期间未出庭答辩,亦未提交证据。经审理,本院认定本案事实如下:被告孙雷承包官庄伊莱特公司办公楼、实验楼工程,被告王廷强系其施工队队长。原告朱崇正为孙雷干零杂活,经结算,被告孙雷共欠原告朱崇正8460元,并由材料员吕国于2013年1月28日书具欠条一份,被告王廷强签字确认。该款项经原告朱崇正催要未果,致有本案之诉。上述事实,由当事人陈述、原告朱崇正提交的收据所证实,证据已经庭审质证,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本案被告孙雷欠原告朱崇正劳务费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本院对原告朱崇正要求被告孙雷偿还欠款846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关于利息,被告孙雷经原告朱崇正起诉未履行还款义务,应赔偿此阶段的损失,利率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被告王廷强系孙雷的施工队长,其书具欠条的行为应视为职务行为,原告朱崇正要求王廷强承担责任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孙雷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放弃抗辩权,相应的法律责任由其自行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孙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朱崇正欠款8460元及利息损失(自2016年3月30日至判决生效之日,以846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朱崇正对被告王廷强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孙雷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栗伟昭
人民陪审员 高 翔
人民陪审员 陈双双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 记 员 董丽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