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08民初4189号原告成都市俱进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潘志勇。被告彭军齐。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市俱进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彭军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成都市俱进商贸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成都市俱进商贸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市俱进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成都满懿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承担。
代理
审判员 蒋登祝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 记 员 官晨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