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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83民初2580号

高入双与郑松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7
公开日期
2016-09-22
所属地区
晋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当事人
高入双,郑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83民初2580号

原告:高入双。

被告:郑松。高入双与郑松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8月18日立案。

原告高入双于2016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高入双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高入双负担。

审判员  吕淑新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刘 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