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83民初2580号
原告:高入双。
被告:郑松。高入双与郑松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8月18日立案。
原告高入双于2016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高入双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高入双负担。
审判员 吕淑新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刘 瑾
高入双与郑松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83民初2580号
原告:高入双。
被告:郑松。高入双与郑松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8月18日立案。
原告高入双于2016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高入双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高入双负担。
审判员 吕淑新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刘 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