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依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223民初1574号原告依安县宏远二手车经销有限公司,地址:依安县南门外.法定代表人赵立辉。被告谷城,男,地址:依安县。被告李丽,女,地址:依安镇。本院在审理原告依安县宏远二手车经销有限公司诉被告谷城、李丽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依安县宏远二手车经销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依安县宏远二手车经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2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利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韩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