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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汤执字第440-1号

黄拥军与朱国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汤阴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7
公开日期
2017-12-14
所属地区
汤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黄拥军,朱国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汤执字第440-1号

申请执行人:黄拥军。

被执行人:朱国红。本院在执行黄拥军与朱国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4年11月28日向被执行人朱国红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三日内履行(2014)汤民二初字第103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朱国红在银行的存款3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曙玮

审判员杜连鹏

代理

审判员刘现光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运士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