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汤执字第440-1号
申请执行人:黄拥军。
被执行人:朱国红。本院在执行黄拥军与朱国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4年11月28日向被执行人朱国红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三日内履行(2014)汤民二初字第103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朱国红在银行的存款3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曙玮
审判员杜连鹏
代理
审判员刘现光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运士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