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09民初122号

原告射阳县大米协会与被告滨海县旺鑫米厂、耿小红侵害实用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7
公开日期
2016-12-19
所属地区
江苏省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商标权权属纠纷
当事人
射阳县大米协会,耿小红,滨海县旺鑫米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9民初122号

原告:射阳县大米协会,住所地江苏省射阳县合德镇红旗路53号。

法定代表人:张昌礼,该协会会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欣,江苏德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晓翘,江苏德善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耿小红,女,1961年11月11日,住上海市农产品批发市场浦东沪南路****号***号门面。

被告:滨海县旺鑫米厂,住所地江苏省滨海县蔡桥镇汛坎路*号。投资人左克亚。

原告射阳县大米协会与被告滨海县旺鑫米厂、耿小红侵害实用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日立案。

原告射阳县大米协会于2016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射阳县大米协会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射阳县大米协会撤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射阳县大米协会负担。

审 判 长  贾 娟

代理

审判员  李丹丹

代理

审判员  李兆勇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 记 员  钱金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