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1322刑初647号公诉机关博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蔡河珍蔡某珍,男,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博罗县。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4月17日到博罗县公安局主动投案,于2016年4月18日被博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博罗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4月28日由博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博罗县人民检察院以博检公诉刑诉(2016)5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蔡河珍蔡某珍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7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博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泓言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蔡河珍蔡某珍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4月17日13时25分许,被告人蔡河珍蔡某珍驾驶粤L×××××号重型货车(搭乘虞某)在博罗县石湾镇石湾大道小农庄门博罗县石湾镇XX大道小农庄门前路段非机动车道上倒车时,碰撞到由被害人叶某2叶某二驾驶至该处的无号牌摩托车,造成叶某2叶某二当场死亡的交通率故。事故发生后,蔡河珍蔡某珍因害怕被人殴打离开现场,指示虞某留在事故现场并打电话报警,后蔡河珍蔡某珍前往博罗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石湾中队投案。经认定,蔡河珍蔡某珍负事故主要贵任,被害人叶某2叶某二负事故次要责任。
公诉机关就上述指控的事实提供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蔡河珍蔡某珍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建议对被告人判处一年六个月以上二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
被告人蔡河珍蔡某珍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没有异议,希望法庭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6年4月17日13时25分许,被告人蔡河珍蔡某珍驾驶粤L×××××号重型货车(搭乘虞某)在博罗县石湾镇石湾大道小农庄门博罗县石湾镇XX大道小农庄门前路段非机动车道上倒车时,碰撞到由被害人叶某2叶某二驾驶至该处的无号牌摩托车,造成叶某2叶某二当场死亡的交通率故。事故发生后,蔡河珍蔡某珍因害怕被人殴打离开现场,指示虞某留在事故现场并打电话报警,后蔡河珍蔡某珍前往博罗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石湾中队投案。经认定,蔡河珍蔡某珍负事故主要贵任,被害人叶某2叶某二负事故次要责任。另查明,粤L×××××号重型货车在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购买了交强险及100万元的第三者商业险,被害人叶某2叶某二的近亲属向我院提起民事诉讼,本院判决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承担保险责任。上述事实,被告人蔡河珍蔡某珍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提交,且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明公安机关接135××××9056的号码报案后立案受理本案。2、人口信息,证明蔡河珍蔡某珍的身份情况。3、到案经过、情况说明,2016年4月17日13时30分,博罗县公安局接到报警电话,公安机关通知120到现场,14时,蔡河珍蔡某珍到博罗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石湾中队主动投案。4、博罗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交通事故认定书,经认定,蔡河珍蔡某珍负事故主要贵任,叶某2叶某二负事故次要责任。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博罗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对博罗县石湾镇石湾大道小农庄门博罗县石湾镇XX大道小农庄门前路段现场的物理情况进行勘查,事故现场经拍照取证。6、死亡证明书,证明叶某2叶某二于2016年4月17日因颅脑损伤而死亡。7、证人虞某的证言,其联系电话135××××9056,2016年4月17日13时20分左右,蔡河珍蔡某珍驾驶粤L×××××号重型货车从福田往石龙方向行驶,其搭乘车辆,行至石湾镇石湾大道路段时,我们前往右边一家钢材店收货款,蔡河珍蔡某珍驶入右侧的非机动车道停车收钱,3分钟后我们收到货款,蔡河珍蔡某珍驾车想往前面路口行驶,但车道前方有两辆车停在前方堵住出路,蔡河珍蔡某珍想倒车从后面的路口驶出机动车道,大概倒了2米左右蔡河珍蔡某珍感觉车轮碾压到东西了就立即停车,我从后视镜看见货车右后轮碾压到一女子,我和蔡河珍蔡某珍下车查看,看见旁边还倒了一辆摩托车,蔡河珍蔡某珍叫我留在事故现场,他怕被人打就去了石湾交警中队,我拨打电话报警并通知了救护车。证人叶某1叶某一的证言,其是叶某2叶某二的母亲,叶某2叶某二在2016年4月17日中午驾驶摩托车上班的途中遭遇车祸当场死亡。8、被告人蔡河珍蔡某珍的陈述,2016年4月17日13时30分,其驾驶粤L×××××号重型货车搭乘同事虞某行至博罗县石湾镇石湾大道时,其右转驶入非机动车道前往右边钢材店收款,收了货款之后,其就继续驾车想从前方的路口驶入非机动车道,但当时前方有两辆轿车停在路上堵住道路使车辆无法前行,我就倒车,想由后面的出口驶出,大概倒了3米,我就感觉到车右后轮碾压到一名女子,我立即停车下车查看,看见车的右后轮碾压了一名女子,旁边倒了一辆女装摩托车,因为当时我找不到自己的手机,我让虞某打电话报警并通知救护车,但是我担心在事故现场会被家属打,我就坐车去交警中队,并叫同事留在事故现场。该车的车主为林训伟林某伟。9、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神行车系列产品保险单,证明粤L×××××号重型货车在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购买了交强险及100万元的第三者商业险。9、博罗县人民法院(2016)粤1322民初2253号民事判决书,证明被害人叶某2叶某二的近亲属叶某1叶某一、韦燕平韦某平、魏子轩魏某轩起诉蔡河珍蔡某珍、林训伟林某伟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本院判决: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应在交强险死亡赔偿限额110000元范围内赔偿110000元给原告叶某1叶某一、韦燕平韦某平、魏子轩魏某轩;在第三者责任保险100万元内赔偿529179元给叶某1叶某一、韦燕平韦某平、魏子轩魏某轩,扣除林训伟林某伟已付20000元外,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应支付509179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河珍蔡某珍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据此,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所犯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蔡河珍蔡某珍主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应当从轻处罚;且肇事车辆已购买了交强险及100万元第三者商业险,本院亦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的经济损失,可酌情对被告人从轻处罚,但被告人未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故从轻幅度有限。根据查明的事实,对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进行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蔡河珍蔡某珍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4月17日起至2017年4月16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李小兰
审 判 员 王 敏
人民陪审员 黄海伦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 记 员 钟建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