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审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乌执字第1337号申请执行人田福和,男,汉族,现住鄂尔多斯市,个体。被执行人孟克达来,男,蒙古族,个体。被执行人巴音其劳,男,蒙古族,,干部。本院在执行田福和申请执行孟克达来、巴音其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乌民初字第94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被执行人偿还申请人3.5万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310元。执行过程中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从2016年9月份开始每月偿还申请人1500元,从2017年12月分开始每月偿还申请人3500元,被执行人一卡通解除冻结以后继续在该案上冻结、扣划至还清为止。并且申请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2013)乌民初字第943号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若不按时履行协议内容时,申请人可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 文 旭
审判员 郑 玉 滨
审判员 哈斯达来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斯 庆 夫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