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524执255号申请执行人刘某某。被执行人丁某某。刘某某与丁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柳河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3日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丁某某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刘某某于2016年3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丁某某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刘某某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丁某某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刘某某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马克军执行员 孙 磊执行员 王 兵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杜兴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