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782执1726-1号
申请执行人:王宁。
被执行人:刘佰超。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诸皇民初字第444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本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刘佰超的银行存款2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杨晓华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执行员 王 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