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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82执1726-1号

王宁与刘佰超执行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7
公开日期
2016-12-27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宁,刘佰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782执1726-1号

申请执行人:王宁。

被执行人:刘佰超。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诸皇民初字第444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本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刘佰超的银行存款2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杨晓华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执行员  王 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