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24民初2976号
原告:郭美华,女,1970年1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仙居县南峰街道船山村**号。
被告:郭勇建,男,1966年2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仙居县南峰街道船山村**号。本院于2016年8月16日立案受理原告郭美华与被告郭勇建为离婚纠纷一案,2016年9月7日,原告郭美华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郭美华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对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依法处分,并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也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美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郭美华负担。
审 判 员 戴天华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代理
书记员 王希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