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102民初1093号
原告:惠燕,居民。
委托代理人:胡元亭,山东元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惠丰文,居民。
被告:张君玲。本院于2016年1月1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惠燕与被告惠丰文、张君玲排除妨碍纠纷一案。
原告以与被告不搬出房屋为由,要求被告搬出房屋。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双方达成调解并已履行完毕,现原告惠燕于2016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惠燕在本院审理期间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惠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惠燕负担。
审 判 长 李良杰
代理
审判员 王志伟
人民陪审员 董 梅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 记 员 张翠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