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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102民初1093号

惠燕与惠丰文、张君玲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7
公开日期
2016-10-17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当事人
惠燕,惠丰文,张君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102民初1093号

原告:惠燕,居民。

委托代理人:胡元亭,山东元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惠丰文,居民。

被告:张君玲。本院于2016年1月1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惠燕与被告惠丰文、张君玲排除妨碍纠纷一案。

原告以与被告不搬出房屋为由,要求被告搬出房屋。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双方达成调解并已履行完毕,现原告惠燕于2016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惠燕在本院审理期间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惠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惠燕负担。

审 判 长  李良杰

代理

审判员  王志伟

人民陪审员  董 梅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 记 员  张翠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