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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栖执字第316-1号

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栖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7
公开日期
2016-09-30
所属地区
栖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栖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观里信用社,王建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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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8)栖执字第316-1号申请执行人栖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观里信用社被执行人王建光,男,1964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栖霞市观里镇汪家泊村。关于申请执行人栖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观里信用社与王建光借款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栖霞市人民法院制作的(2007)栖民二初字第111号民事判决书,于2008年3月2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487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建光在山东栖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观里支行账户906080700011114048732上的存款壹万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绍强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曲鹏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