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725执32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崇义县支行,地址:江西省赣州市崇义县城中山北路62号。
法定代表人:刘海涛。被执行人赖弥青,男,汉族,1972年7月12日出生,江西省崇义县人,住崇义县。被执行人赖弥红,男,汉族,1972年10月12日出生,江西省崇义县人,住崇义县。被执行人谢峰,男,汉族,1983年11月7日出生,江西省崇义县人,住崇义县。本院于2016年5月10日立案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崇义县支行申请赖弥青、赖弥红、谢峰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崇民二初字第227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赖弥青、赖弥红、谢峰应支付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崇义县支行案款31199.72元,承担执行费368.0元。本院已执行0.0元,尚有31199.72元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赖弥青、赖弥红、谢峰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赣0725执32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高 军
审判员 邓方定
审判员 赖春阳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彭 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