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626民初2377号
原告:吴迪,男,1974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
被告:田双峰,男,1975年10月15日出生。
被告:陈小伟,男,1971年6月18日出生,汉族。
原告吴迪诉被告田双峰、陈小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吴迪以被告田双峰向其借款,被告陈小伟提供担保,��王宪勇向其借款,被告田双峰承诺保证还款为由,起诉要求被告田双峰偿还原告借款237000元及利息;要求被告陈小伟连带偿还借款10000元及月3%的利息;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经审查,
本院认为,按照原告吴迪起诉状所显示的被告的送达地址,原址查无此人,故原告未能提供被告田双峰准确的送达地址,本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被告田双峰不明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吴迪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427.5元,本院决定免予收取。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申建立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王英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