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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824民初2206号

徐静与胡旭芳、齐越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化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7
公开日期
2016-09-23
所属地区
开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徐静,胡旭芳,齐越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824民初2206号

原告:徐静。

被告:胡旭芳。

被告:齐越东。本院在审理原告徐静与被告胡旭芳、齐越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徐静于2016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徐静撤回对被告胡旭芳、齐越东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静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徐静负担(已交纳)。

代理

审判员 陈 莹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 记 员 毛曼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