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824民初2206号
原告:徐静。
被告:胡旭芳。
被告:齐越东。本院在审理原告徐静与被告胡旭芳、齐越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徐静于2016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徐静撤回对被告胡旭芳、齐越东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静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徐静负担(已交纳)。
代理
审判员 陈 莹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 记 员 毛曼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