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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302执644号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娄底分行与李佳、黄向阳信用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7
公开日期
2016-11-10
所属地区
娄底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娄底分行,李佳,黄向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302执644号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娄底分行。住所地娄底市娄星区。负责人胡浩,改行行长。被执行人李佳。被执行人黄向阳。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娄底分行申请执行李佳、黄向阳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6日作出(2016)湘1302民初109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李佳、黄向阳未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还款义务,权利人中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娄底分行遂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李佳、黄向阳的银行存款、房产登记情况等进行了查询,均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无履行能力,本案未能有效执结。在被执行人暂时无履行能力的情况下,经本院采取积极的执行措施仍不能结案,且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为避免本案久执不结,本次执行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为妥。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随时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2016)湘1302民初1097号民事调解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2016)湘1302民初1097号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 谭 鹏

审判员 胡若安

审判员 彭艳嫔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廖 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