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91民初4508号
原告:朱欣赟。
被告:苏州盛高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娄葑宏业路168号E栋。
法定代表人:陈军。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欣赟诉被告苏州盛高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欣赟于2016年8月31日提出撤回对被告苏州盛高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朱欣赟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苏州盛高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欣赟撤回对被告苏州盛高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朱欣赟自行负担。
审 判 长 陈新雄
人民陪审员 单江丽
人民陪审员 朱健健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 记 员 李靖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