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526财保41号申请人王会强。被申请人高俊山。被申请人陈书兰。
申请人王会强与被申请人高俊山、陈书兰因民间借贷一事,于2016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高俊山、陈书兰银行存款500000元或查封、扣押等价值财产、到期债权等,申请人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王会强为防止其合法权益受到难已弥补的损害,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高俊山、陈书兰银行存款500000元或查封、扣押等价值财产、到期债权等。申请费3020元由申请人王会强负担,申请人王会强提起诉讼的可以将该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诉前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毛仁忠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周会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