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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526财保41号

王会强、高俊山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7
公开日期
2017-02-23
所属地区
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会强,高俊山,陈书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526财保41号申请人王会强。被申请人高俊山。被申请人陈书兰。

申请人王会强与被申请人高俊山、陈书兰因民间借贷一事,于2016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高俊山、陈书兰银行存款500000元或查封、扣押等价值财产、到期债权等,申请人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王会强为防止其合法权益受到难已弥补的损害,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高俊山、陈书兰银行存款500000元或查封、扣押等价值财产、到期债权等。申请费3020元由申请人王会强负担,申请人王会强提起诉讼的可以将该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诉前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毛仁忠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周会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