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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722执877号

杨宝珠与福建闽城光学眼镜有限公司、邓双兴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顺昌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7
公开日期
2016-10-09
所属地区
顺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杨宝珠,福建闽城光学眼镜有限公司,邓双兴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浦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722执877号申请执行人杨宝珠,女,1955年5月5日出生,住浦城县。被执行人福建闽城光学眼镜有限公司,住所地浦城县。法定代表人邓双兴,董事长。被执行人邓双兴,男,1973年11月30日出生,住浦城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宝珠与被执行人福建闽城光学眼镜有限公司、邓双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的财产在本院另案处置,处置需要一定的时间,目前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已穷尽执行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提出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季建英

审判员  徐如明

审判员  丁昌荣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黄晓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