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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282民初2302号

灵宝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王世平、武引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宝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7
公开日期
2017-01-03
所属地区
灵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灵宝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世平,武引红,范金刚,王会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282民初2302号

原告:灵宝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灵宝市金城大道东段。

法定代表人:吴江波,理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焦丽,该社工作人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王世平,男,1965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灵宝市故县。

被告:武引红,女,1976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灵宝市故县。

被告:范金刚,男,1958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灵宝市故县。

被告:王会娥,女,1959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灵宝市故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灵宝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王世平、武引红、范金刚、王会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灵宝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6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灵宝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灵宝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灵宝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

审判员  王项锋二○

二○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刘 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